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学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路**园**号楼**单元**室,2003年1月28日因抢劫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0月19日因抢劫罪被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岭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2日0时10分许,在满洲里市北区三道街“食品公司”院内,被告人李学岭抢夺被害人何某某手包一个,内有三星牌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判决书等;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学岭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学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学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六十五条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学岭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丽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