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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学成盗窃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977号 

被告人李学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李学成通过远程登录租赁的服务器,使用购买的“扫码器”,输入从网站上购买的“API”等技术手段对其在网络上非法获取的700余万个游戏账号进行筛选,筛选出大量能正常登录网页游戏的玩家账号和密码,最后通过这些玩家账号和密码进入游戏,将该游戏账号里的游戏平台币盗走,低价出售给其他玩家以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李学成共盗走该网络游戏139个游戏玩家账号中的139710个游戏平台币,非法获利4500元。经该网络游戏公司统计,139710个游戏平台币价值13971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学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单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学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学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971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学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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