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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学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李学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乡**村**组凯里市**道**栋**室。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学成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得知用“氰”加水浸泡银饰品打磨后会光亮一点后,便与微信名叫“绿萝”的陈某某取得联系,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2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20包氰化钠,每包25千克共计500千克。李学成收到陈某某通过物流邮寄的20包氰化钠后,在租来的凯里市**坡***号房子旁边的棚子作坊里将氰化钠用于漂洗银饰获利。

2019年12月29日,凯里市公安局民警对凯里市银饰加工作坊进行清理排查时,发现李学成在凯里市**坡***号旁木棚场地涉嫌使用氰化钠对银饰进行漂洗。同月30日,民警分别在贵州省**县**乡**村**组李学成的住处、凯里市**坡***号李学成银饰加工作坊缴获未使用的氰化钠6.35千克、24.90千克。从李学成处缴获的氰化钠疑似物经抽样送检,检出氰化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李学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学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成非法买卖氰化纳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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