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学才,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86********,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洁怡,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6********,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街**苑**栋**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95********,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才、陈洁怡、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学才、陈洁怡、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谎称能够给他人办理贷款,利用闪电贷、马上花、拿来花、富二贷等虚假贷款网站或APP,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天津市武清区人,被骗时在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袁某某、王某某等50余人交纳管理费、保证金、加急费等费用,并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窝窝收款二维码等方式收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李学才、周某某、陈洁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被告人李学才、陈洁怡、周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等人陈述;
2.聊天记录、支付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等书证;
3.电子证据检验报告等;
4.电子数据:光盘4张;
5.被告人李学才、陈洁怡、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才、陈洁怡、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线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燕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学才、陈洁怡、周某某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3份、光盘4张、电子证件包1个、营业执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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