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敏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害人宋某某通过朋友认识李学敏,并找到李学敏帮助办理房产证,房产位于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号门市,李学敏向宋某某要了28万元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并承诺在3个月内为宋某某办下房产证,但至今该房产仍未落户,也未退还给宋某某全部钱款,核查中发现,李学敏根本没有给宋某某办理房产证,李学敏在收取宋某某28万元之前已经欠了很多高利贷,财产状况不好,为了不退钱又多次编造虚假理由欺骗宋某某,收取宋某某的钱款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高利贷和给自己丈夫看病。
被告人李学敏于立案前共归还宋某某20万,于2019年8月18日即立案后,归还宋某某8万元。
2.2019年5月,被害人郭某某在房产事业管理局咨询办理其去世亲属的房产(**小区**号楼**号)办理房产证事宜,因郭某某手里只有此房产的房屋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去世亲属的死亡证明,房产事业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答复此房产查不到发票底联,办理不了房产证,2019年6月1日郭某某又向李学敏咨询这处房产办理房产证事宜,李学敏答复说凭手里的这些手续可以补交税款,可以办理房产证,并收取了3.5万元办理房产证的费用,但之后李学敏迟迟没有消息,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收取的钱款也没有退还。经向房产事业管理局核实,此房产根据现有的手续根本办理不了房产证,也根本补交不了税款或补开发票。
被告人李学敏于2019年8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学敏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学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附:
1.被告人李学敏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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