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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学林故意杀人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学林,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2019年12月24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次日由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7日向元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学林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学林与张某甲于2016年开始共同生活,因二人出现感情问题张某甲于2018年离开李学林。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学林得知张某甲回到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其家中,便与家人一起到张某甲家劝张某甲与其共同生活,双方协商无果。次日12时许,被告人李学林到张某甲家找到张某甲并与之发生争吵,随后回家拿了两把尖刀来到张某甲家门口猪圈顶及村道路面上,持刀捅刺张某甲颈部、胸腹部、四肢部,将张某甲右手砍断,后持刀砍击张某甲头面部,致张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被锐器伤及胸腹腔多器官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李学林在投案途中行至元阳县嘎娘乡25公里处时被公安人员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龙某某、杨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李学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林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学林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学林现羁押在开远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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