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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学煜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李学煜,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92********,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2013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6月16日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学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学煜窜至本市普陀区**村路**弄**小区,趁该小区65号1903室无人之际,进入该室并窃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50余元。被告人李学煜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饶某某、王某某发现后,推开饶某某从楼道逃跑。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学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绝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饶某某、王某某的陈述;2.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监控截图;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5.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学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琦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学煜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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