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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宁杨松三人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宁,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组,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松(曾用名周牛艳,绰号老燕),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组,捕前暂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二万元,于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松(曾用名杨忠书),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组,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贵州省镇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元,于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宁、周松、杨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李宁、周松、杨松经预谋后,由杨松驾驶车牌号为贵AB**的车辆从贵州省紫云县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B区银行中路附近,李宁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内共计价值人民币2836元的金钻习酒二瓶、贵烟国酒香香烟一条、云烟大重九香烟一条盗走。

同日,三名被告人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附近,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笔记本电脑包盗走。

2020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观山湖区金朱西路金龙国际路边将被告人李宁、杨松抓获。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号将被告人周松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作案工具等;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宁、周松、杨松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宁、周松、杨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周松、杨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李宁、周松、杨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宁、周松、杨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均具有赃物已被追回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宁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松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松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 刘德洪    

2020年7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宁、杨松、周松现均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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