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宇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因盗窃、吸毒行为于2019年3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宇平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宇平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南门街46号金利宾馆,假意试工,期间趁酒店员工不备之机,在宾馆内抽屉处盗窃人民币1100元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宇平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宇平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宇平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宇平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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