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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安全盗窃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李安全,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22日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2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1年1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安全盗窃案,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安全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凌晨、2020年11月29日凌晨、2020年12月3日凌晨在四川**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内盗窃铜芯电缆8.5千克、7千克、6千克,销赃所得人民币200元、170元、140元。被告人李安全于2020年12月5日凌晨在四川**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内盗窃铜芯电缆15.45千克未遂。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缆价值人民币9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安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俊婷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安全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

7.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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