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李安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8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安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安强在德阳市旌阳区沙河街88号“雅安烧烤”店门口闲坐,被害人曾某某和罗某某、谢某某三人在该店用餐。餐后曾某某起身寻找烧烤店老板结账,便将闲坐在店门的李安强误认为老板,李安强对曾某某的招呼声未理睬,两人发生口角,李安强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曾某某发生扭打,罗某某拿酒瓶也上前参与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安强持折叠刀将曾某某捅伤。谢某某上前将三人拉开,并劝李安强离开,李安强随即进入一辆路过的出租车,罗某某和曾某某先后追上去,拦住出租车,并拉扯李安强阻止其离开,李安强在出租车里又用折叠刀对两人进行捅刺,谢某某上前将罗某某拉开后,李安强乘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曾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李安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安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安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安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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