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李安良,曾用名李垵亮,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5110231993********,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四川省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6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安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安良来到自贡市西苑街尚雅美业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吧台上面的一部华为荣耀V9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李安良来到自流井区同心路将所盗手机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一路人,所获赃款用于生活开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80元。
2019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安良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鑫商务酒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扣押清单④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⑤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
二、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李安良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搜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西苑街雅尚美业店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安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安良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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