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李宏宇,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高层**栋口**室。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宏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宏宇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等10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被告人李宏宇找到崔某甲对其谎称自己能办理黑河市政府车队的工作,让崔某甲找找有没有合适的人。后崔某甲通过亲属伊某某联系到嫩江县被害人崔某乙(男,56岁),李宏宇需要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崔某甲将崔某乙的3万元交给李宏宇。后因崔某甲催的紧,李宏宇便说让崔某乙的儿子去黑河市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当司机为由,又骗取崔某甲0.5万元,共骗取3.5万元,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2.2015年8月,被告人李宏宇找到崔某甲对其谎称自己能办理黑河市内及各县的事业编制工作,问崔某甲是否有人需要办工作。崔某甲通过亲属伊某某联系到嫩江县的被害人姜某某(男,51岁),李宏宇谎称能将姜某某的女儿能办理到嫩江县团委工作,需要好处费17万元。然后,姜某某将17万元交给崔某甲,崔某甲给李宏宇12.5万元,自己留3.5万元,给伊某某1万元。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3.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宏宇在黑河市通过崔某甲,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女,60岁)的女儿能办到黑河市中燃集团公司工作为由,需要好处费10万元。然后,崔某甲将王某甲10万元交给李宏宇,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4.2016年3月,被告人李宏宇在黑河市通过崔某甲,以给被害人杨某甲(男,58岁)的儿子办理提职为由,需要好处费3.4万。然后,崔某甲将杨某甲的3.4万交给李宏宇。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5.2016年6月,被告人李宏宇听说黑河市黑龙江大桥桥头要建一个天然气管道职工食堂,便产生诈骗之念。找到黑河市居民被害人崔某甲(女,57岁),对其谎称此工程能挣钱让崔某甲入股一起干,租几个苯板房需要押金为由,骗取崔某甲9万元。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6.2016年6月,被告人李宏宇在黑河市通过崔某甲,以给被害人杨某乙(女,58岁)的女儿能办到黑河市中燃集团公司工作为由,需要好处费5万元。然后,崔某甲将杨某乙5万元交给李宏宇,李宏宇收取4万元,剩下的1万元以好处费的名义给崔某甲,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7.2016年7月,被告人李宏宇在黑河市通过崔某甲,以给被害人乔某某(女,62岁)的儿子能办到黑河市中燃集团公司工作为由,需要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然后,崔某甲将乔某某8万元交给李宏宇,李宏宇收了6.5万元,剩下1.5万元以好处费的名义给崔某甲,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8.2016年9月,被告人李宏宇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男,30岁),称自己有个黑河市图书馆工程要翻修,想转包给张某某干,转让费20万元,张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10月24日,李宏宇拿着自己伪造的中标文件和委托书等相关手续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将20万元转给李宏宇。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9.2016年12月,被告人李宏宇在黑河市与被害人焦某某(男,57岁)、王某乙谎称自己要干孙吴县至桦树林子的国防公路支线工程,在工程中可以给5公里的路段让焦某某、王某乙干,取得二人信任后。李宏宇在哈尔滨市秋林附近一复印社伪造了一套工程的投标总价、施工合同、工程委托书、工程图纸及工程中标合同等材料,回到黑河后将相关材料交给焦某某、王某乙。在2017年3月至11月,李宏宇以工程前期投入为由,陆续骗取焦某某35万元。此款被李宏宇挥霍。(在2018年6月份焦某某、王某乙二人发现被骗后,李宏宇还给焦某某8万元。)
10.2018年1月,被告人李宏宇在黑河市遇见被害人邱某某(男,30岁),对其谎称黑河市爱辉区七二七林场、二站林场有清林工程,需要好处费。之后,李宏宇以办事、好处费为由,骗取邱某某6.13万元。此款被李宏宇挥霍。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宏宇诈骗作案10起,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
经侦查,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李宏宇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宏宇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等10人户籍,汇款凭证,伪造工程中标文件及委托书,破案经过等;
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崔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乔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宏宇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李宏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刚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宏宇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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