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李宏进,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宏进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宏进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宏进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居委会**组**号老宅卧室、**镇**小区**幢**单元**室家中卧室,多次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20年2月6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经鉴定,被告人李宏进是李某甲、李某乙的生物学父亲;被害人陈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李宏进于2020年8月24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房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宏进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宏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进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宏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得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宏进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