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宗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被告人李宗仁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5月6日、8月29日淮安市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7月20日、2015年3月2日、2016年4月1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31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月1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宗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李宗仁至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徐某某家中,翻墙入院,在二楼西间房书桌抽屉内盗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李宗仁翻墙出院后将现金藏匿于徐某某家邻居武某某厕所内,后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村民控制并报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起获现金5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宗仁盗窃的现金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宗仁的供述与辩解;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宗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宗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宗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宗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宗仁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大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宗仁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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