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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宗强故意杀人案)_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宗强,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8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宗强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家庭生活矛盾产生积怨,于1987年4月6日晚持火药枪进入位于三台县******队住家李某某卧室后房门口,朝躺靠在床上的李某某后颈部位置开了一枪,导致李某某头部中弹,当场死亡。案发后李宗强逃离现场丢弃火药枪,并潜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至2020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三台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李某某遭散弹击中枕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尸检报告,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宗强持枪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光明

    检察官助理:朱  亮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宗强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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