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宗文,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路**号**栋**房,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小区**栋**房。2016年10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宗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2时许,线人符某某向被告人李宗文提出购买毒品的要求,李宗文称有毒品,并要求符某某先支付毒资。符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李宗文,后双方约定在三亚市**路**小区**栋楼下交易毒品。线人符某某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告人李宗文在楼上其家中将装有毒品的烟盒扔给符某某。随后,被告人李宗文在其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扣押到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释放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符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宗文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宗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宗文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宗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宗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宗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附:
1.被告人李宗文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路**小区**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3075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