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李宗胤,曾用名李立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街道**社区**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宗胤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唐某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唐某某从杭州骗至嘉兴火车站附近。后,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唐某某见面,骗得被害人唐某某为其购买的水甲、鱼等农副产品以及现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余元,并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游某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游某某从重庆骗至杭州某商场附近。后,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游某某见面,骗得被害人游某某现金1600元左右。
3、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邱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邱某从南京骗至嘉兴火车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邱某见面后,骗得被害人邱某现金20 000元及为其购买的茅台酒、蛋糕、螃蟹等物,共计价值23 624元,并与被害人邱某发生了性关系。
4、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陈某甲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陈某甲从杭州骗至嘉兴火车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陈某甲见面,骗得被害人陈某甲现金12 000元及为其购买的奶粉、米粉等物,共计价值23 308.67元,并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5、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郁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将被害人郁某骗至桐乡高铁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郁某见面,骗得被害人郁某现金150元以及为其购买的某某甲等物,共计700元。
6、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陈某乙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陈某乙从广州骗至杭州东站火车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陈某乙见面,骗得被害人陈某乙现金23 000元及为其购买的小孩衣物、奶瓶、酒等物,共计价值26 000余元。事后,被害人陈某乙在微信上上催讨报酬,被告人李宗胤及其同伙又谎称公司“财务”要回扣才能支付报酬,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3月21日、3月27日分三次在广州向“经纪”微信转账700元、1300元、1800元,共计价值3 800元。
7、2018年3月30日至31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3078),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谢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可以获得高额报酬,以由谢某出钱买礼物送客户、由第三人去见面、后谢某从中赚取部分报酬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于今年3月30日、3月31日分三次在江西向“经纪”微信转账3100元、850元、150元,共计价值4100元。事后,被害人谢某在微信上上催讨报酬,被告人李宗胤及其同伙又谎称转账给“财务”进行贿赂才能拿到报酬,骗取谢某于2018年5月6日在江西向“经纪”微信转账1800元。
8、2018年4月2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王某甲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王某甲从杭州骗至海宁火车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王某甲见面,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现金1200元及为其购买的某某甲等物,共计3295元,并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王某甲在微信上上催讨报酬,被告人李宗胤及其同伙又谎称需要贿赂公司“财务”才能取得报酬,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于2018年4月16日、4月23日分四次在杭州租房内向“经纪”微信转账4000元、1800元、150元、700元,共计价值6650元。
9、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郑某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郑某某从杭州骗至嘉兴火车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郑某某见面,骗得被害人郑某某现金12000元及为其购买的奶粉、米粉等物,共计价值14568元,未成功发生性关系。
10、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刘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刘某从广州骗至海宁。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刘某见面,骗得被害人刘某现金40 515元及为其购买的某某甲等物,共计价值40996元,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刘某在微信上上催讨报酬,被告人李宗胤及其同伙又谎称公司“财务”支付报酬需要收取回扣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于2018年5月9日、5月10日在广州分三次微信转账给“经纪”10000元、5000元、11200元、10000元、3837元,共计价值40037元,损失总价值40037元。
11、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焦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以表明诚信确认接单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焦某于2018年5月24日在上海微信转账给“经纪”10000元。后于2018年5月27日晚将被害人焦某从湖州骗至海宁,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焦某见面,骗得被害人焦某现金28000元,未发生性关系。
12、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郭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将被害人郭某从北京骗至杭州东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与郭某见面,骗得被害人郭某现金10000元及为其购买的某某甲、某某乙等物,共计10745元,未发生性关系。
13、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李宗胤经事先预谋,结伙他人,使用“经纪”微信(微信号wang71****),假装经纪人,与被害人余某某聊天,谎称陪客户游玩、发生性关系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由被告人李宗胤假扮客户在杭州与余某某见面,骗得被害人余某某为其购买的衣服、裤子、水果、蛋糕等物,共计约1218元,未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和支付宝消费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某某丙、姚某某的证言,民警钱春佳、王张金等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唐某某、游某某、邱某、陈某甲、郁某、陈某乙、谢某、王某甲、郑某某、刘某、焦某、郭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宗胤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6.财付通信息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宗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他人,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金额241 94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邬园刚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宗胤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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