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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官友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官友,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4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官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6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李官友行至本市樊城区**路**厂路口附近,当被害人吕某某从此处经过时,李官友尾随跟在吕某某身后,趁其不备将其放在外套口袋里的一部华为NOVA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6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4.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官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官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官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波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李官友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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