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官政,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1********,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官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民警根据线索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蓝安东路12号楼1单元1楼101号将被告人李官政抓获。随即,对李官政的住处进行搜查,在该房屋床头梳妆台的抽屉里面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净重9.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净重2.9克。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李官政于2019年6月28日17时许通过微信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2019年6月29日22时许通过微信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2019年7月13日15时许贩卖25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2019年7月30日21时许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2019年12月3日17时许通过微信贩卖1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毛某某。
被告人李官政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官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官政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官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官政现在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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