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定华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342号 

被告人李定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市**区***路***栋*单元**室,现住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三村。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1日被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李定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定华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老福山西公交站台附近发现被害人万某某随身背包右侧便携袋内有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遂尾随万某某以徒手扒窃方式将手机盗走,作案后李定华乘坐摩的逃离现场,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将盗窃所得手机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给了一名路人,所得600元人民币赃款已被其挥霍。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5271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8日17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将被告人李定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作案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及前科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定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定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定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5271元人民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定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定华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