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未检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李定嘉,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定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4时许,被告人李定嘉与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惠东县平山**酒吧喝完酒准备离开,因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的摩托车阻挡在李定嘉的小车前面,继而与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李定嘉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拦住,李便从车上换了一根棒球棍,并敲打黄某某的摩托车车尾,随后刘、李两人驾驶小车离开。不久,李定嘉经朋友“胖子”告知,对方聚集了很多人在**酒吧,李听后很生气,立即与刘两人返回**酒吧,下车后李定嘉使用棒球棍殴打黄某某和林某某,刘某某使用砍刀砍伤郭某某,后李、刘两人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林某某、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莲花地市场路边将被告人李定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定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定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定嘉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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