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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定满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李定满,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叙永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3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20年1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定满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17日,被告人李定满进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街道兴元1组2号“宿师车行”铺面内将被害人宿某某店铺内的1组60伏20安和1组72伏20安的“天能”牌电池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两组电池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定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

案后,李定满已赔偿被害人宿某某人民币11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定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定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定满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定满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定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定满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波

检察官助理:白丰岭

2021226

                                      

附件:1.被告人李定满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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