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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宝奎故意伤害案)_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二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李宝奎,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宝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凤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6月1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宝奎与被害人程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宝鸡市凤翔县**镇**乡**村**组一空地处(程某某家西隔壁)进行交涉,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李宝奎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戳刺程某某后腰部,致程某某倒地不起,李宝奎发现程某某后腰部位有一伤口流血不止,遂拨打120急救。凤翔县医院急诊医生到达现场,发现程某某已无生命特征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赶赴现场,抓获守候在案发现场的李宝奎。后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左腰部遭受锐器刺创,进入腹腔,致左肾动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李某等证言;

4被告人李宝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俊华

2019年9月29

附:1.被告人李宝奎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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