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李宝玉,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无职业。201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4年6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宝玉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范某某与被告人李宝玉联系表示要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李宝玉同意并与范某某约好交易地点。双方到达约定的侏儒山街道办大门口后,范某某将两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交给了被告人李宝玉,后者将一团卫生纸包裹的1小节毒品可疑物“麻果”3颗和1小节毒品可疑物“冰”交给了范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李宝玉即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搜出范某某与其交易的毒资200元人民币。
随后,范某某将刚刚向被告人李宝玉购买的毒品可疑物“麻果”3颗和毒品可疑物“冰”一小节交给公安机关。经称量,上述毒品可疑物“麻果”3颗和毒品可疑物“冰”一小节共重0.41克。
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人民币的照片;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民警赵统、王成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1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宝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宝玉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宝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宝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芳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宝玉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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