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李宝立,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69********,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红河县**乡**村委**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4年4月23日予以假释,2015年3月11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宝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微信名为“张蓉蓉”的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微信名为“烟草味道”的被告人李宝立。聊天中李宝立告诉张某某,自己名叫张俊,在**委上班,一周后二人相约在开远见面,见面后李宝利告诉张某某自己妻子已故,有一女儿在上大学,由此骗取张某某的好感,后二人经常微信聊天或见面,很快双方谈及婚嫁,交往中被告人李宝立先后多次以没有生活费、零用钱及家里亲戚死了急需用钱为借口,让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给付等方式,先后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宝立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及照片;
5.扣押物品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宝立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宝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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