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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均、王某某等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家均,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8********,布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村民委员会**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均、王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20年4月3日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家均、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被“张某乙”(身份不明,未到案)纠集一起,参加到缅甸的一专门从事针对国内的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有明确分工,从国内纠集多人进行电信诈骗活动,由该团伙集中管理,统一食宿,各组组员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有专门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诈骗组,该组有主管被告人李家均,组员叶某某、程某某、邹某甲(均另案处理)、林某某、邹某乙、邓某某(均未到案)等多人。有专门将赃款转移的洗钱组,该组由邸某某(未到案)负责,总管是唐某某,组员是秦某甲、石某某、陶某某、秦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有提供国内银行帐户将赃款提现后转移到缅甸的提现人员,该人员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及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李家均和叶某某、程某某等人假冒身份与被害人交往,以一个虚假的网络平台投资项目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行充值、交保证金解冻账号和个人所得税等理由使被害人不断被骗,再由洗钱组的唐某某等人通过虚假的买卖DC币交易将被骗款项转入各被告人提供的多个国内帐户,最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和罗某某等人在国内取现转移至缅甸。使用上述诈骗方式,骗取居住在海口市美兰区的被害人黄某某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22798.4元。

一、该团伙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

2019年7月14日开始该团伙成员被告人李家均伙同程某某、叶某某等人在缅甸实施诈骗,以一个虚假的网络平台投资项目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行充值,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2019年7月15至19日期间,被告人李家均等人以和被害人黄某某交朋友为名,取得黄某某的信任,欺骗黄某某在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公寓** 栋**房家中,在网址为WWW.l0maimai.com的网络平台上充值投资项目、交保证金解冻账号和个人所得税等理由,前后诈骗黄某某人民币222798.4元。被骗的款项经秦某乙、陶某某等人的帐户进行多次转手取现,目的是让赃款无法被追踪。2019年8月7日黄某某因被骗一时想不开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公寓的家中自杀身亡。

2019年7月14日到2019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家均偷渡到缅甸参加该诈骗团伙后,其负责诈骗团伙组员的管理,及教程某某等组员如何欺骗被害人,并负责陆续招了“饶某某”等几十名同伙,其每月获利可得底薪8000元加提成。2019 年10 月29 日,被告人李家均在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朋口镇冠绪山火车站准备乘车时被厦门铁路公安处古田会址车站派出所抓获。

二、该团伙将被害人的被骗款项转移的事实

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和罗某某偷渡到缅甸被“张某乙”招揽加入该诈骗团伙专门取现。2019年7月18日到2019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共提供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流转云南省孟连县、云南省澜沧县、江西省南昌市等地多家银行为该团伙取款几十余笔,其二人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6500元和15000元。2019 年11 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在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永和边境检查站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家均、王某某、张某甲多次实施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该团伙同时诈骗多人,事后躲避被害人的联系,将诈骗所得赃款转移,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追回,并造成被害人黄某某自杀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单记录、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韩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 同案人叶某某、程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秦某甲、石某某、陶某某、秦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李家均、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家均、王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均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为主要成员形成的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转移赃款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造成其中一名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22798.4元后转移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家均、王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4月22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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