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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家顺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家顺,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南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家顺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南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南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李家顺因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到大理州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长期服药。2019年6月20日,李家顺因家庭琐事与其父亲李某甲发生争吵,当晚李家顺在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村**号其家中用厨房内的菜刀砍杀其奶奶李某乙(殁年86岁),用砍刀、斧头砍死自家的2头猪和鸡及邻居杨某某家的1条狗,将李某乙拖至其家南侧的树林内掩藏。出警民警在李家顺卧室内抓捕李家顺时其极力反抗,其被制服后当场承认杀害李某乙。经鉴定,死者李某乙符合头面部、手、足等处被砍器连续砍击致创伤性休克、出血死亡;李家顺患有复发性躁狂症-目前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砍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付某某、李某甲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家顺的供述与辩解;5.尸检报告、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顺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家顺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家顺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肆册、光盘叁张;

3.扣押物品现存于南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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