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宾,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村第**号,现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宾与被害人郭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3日凌晨3时许,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号楼**单元**室,李宾因怀疑郭某某有外遇,在卧室内与郭某某产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李宾遂从客厅茶几抽屉里取出一把黑色折叠尖刀,返回卧室后,捅刺郭某某颈部两刀、项部一刀,致郭某某右颈内静脉破裂,右侧锁骨下动脉断裂,右肺尖破口。郭某某倒地昏迷后,李宾携刀离家出逃。郭某某经120急救人员现场诊断为救前死亡。2020年1月3日15时35分许,李宾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金柏路口西侧路北绿化带内被民警抓获到案。
经鉴定,郭某某符合刺器刺破右锁骨下动脉及右颈内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衣物、鞋、血迹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急救中心呼车受理单、院前急救病历、户籍证明、结婚证、非正常死亡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某、许某某、李某戊、僧某某、李某己、金某某、李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宾的供述和辩解;5.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双全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宾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八张,补充材料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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