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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密林盗窃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68岁,1952年**月**日出生,辽宁兴城人,身份证号21148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兴城市**街道**院**。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兴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兴城市与丰市场见被害人郭某某将华为畅享9PLUS手机放在卖水果卡车箱板上,遂趁郭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经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葫芦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密林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杰

检察官助理:吴吉慧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密林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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