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李富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路,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富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区**大厦**栋**楼**的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地将被告人李富华抓获归案,在仓库、生产车间分别缴获假冒JU**注册商标的烟弹10093盒(每盒4个)、烟弹2226板(每板4个)、JU**烟杆套装509盒、半成品、外包装纸盒一批、销售假冒单据一批和电脑主机2台。经鉴定,在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富华雇佣他人组织生产并销售假冒JU**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146002件,金额合计人民币2182708.80元;经统计,缴获的假冒JU**注册商标的烟弹10093盒(每盒4个)、烟弹2226板(每板4个)、JU**烟杆套装509盒共价值人民币32041元。
截止至2019年4月23日,涉案“JU**”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电子香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假冒“JU**”商标电子烟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销售记录、商标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青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锋杰
2019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李富华现羁押在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3册,光盘17张。
3. 缴获的假冒JU**注册商标的烟弹10093盒(每盒4个)、烟弹2226板(每板4个)、JU**烟杆套装509盒、半成品、外包装纸盒一批、销售假冒单据一批,已经电脑主机2台和手机2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 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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