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富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广汉市**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以合同诈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富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富建,双方约定以每个口罩人民币3元的价格,进行20,000个口罩的交易。3月8日,因银行限额,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将货款人民币50,000元转至被告人李富建账户。之后,被告人李富建并未发货,亦未退款,被害人张某甲与其联系未果。3月14日,被告人李富建通过微信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其到公安机关自首,所骗取钱款已用于赌博。
2.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富建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驻京商会医药沟通”微信群相识。双方约定以每个口罩人民币2.4元的价格进行20,000个口罩的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48,000元。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先后五次将货款全额转至被告人李富建微信账户。之后,被告人李富建并未按约定发货,被害人刘某某与其联系未果。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富建通过微信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并没有口罩销售,系骗取钱款用于赌博。
3.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告人李富建的微信。被害人张某乙以人民币22,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富建购买了7,000个口罩。被害人张某乙将购货款支付给厂家。收到货后,被害人张某乙再次与被告人李富建联系购买口罩,被告人李富建告知被害人张某乙价格可以便宜一点,但要将钱转至其微信账户,不要给厂家。双方遂约定以人民币16,250元的价格进行6,500个口罩的交易。被害人张某乙将货款全额从微信转至被告人李富建账户。之后,被告人李富建并未发货,其告知被害人张某乙货款已被用于赌博。
4.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李富建与被害人汪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双方约定以每个口罩人民币2.6元的价格进行30,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78,000元。被告人李富建以四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汪某某所在贵州**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害人汪某某向被告人李富建提供的四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人民币78,000元后,便联系不上被告人李富建,也未收到所购买的口罩。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富建到四川省广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3月26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李富建押解回贵阳市。经讯问,被告人李富建对其以销售口罩为名,收受他人货款用于赌博,并未实际出售口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销合同、电子凭证、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工作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富建的供述;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富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78,000元,数额巨大,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14,250元,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其行为具有不法性、有责性,无违法及责任阻却事由,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 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一、被告人李富建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光碟两张
2.侦查卷三卷
3.换押证一份
4.补充材料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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