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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富强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李富强,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宕昌县,住甘肃省宕昌县**镇**地**号。被告人李富强曾各因盗窃,于2007年9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0年9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3年10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3月27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17日释放。被告人李富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富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富强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运河北路粮站桥下方,采用拉车门的手法,窃得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皖NF****的轿车内的现金1500余元,玉溪牌(软)香烟2包,物品价值46元。

2020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富强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锡港东路双木仔酒店门前,钻进车内,窃得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苏B6****的轿车内的现金3000元、南京牌(九五)香烟2包、苏烟牌(软金砂)半包等物品,物品价值224元。案破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富强处扣押人民币356.5元,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富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方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富强的供述与辩解;

4.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富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富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富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富强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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