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富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富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27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31日、8月12日、10月27日,本案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富民在本市秦淮区**南路**园**楼,代理江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部落”项目,其作为江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地区负责人,负责南京地区日常运营管理工作,通过招募业务员对外宣传,以会员积分充值返利的形式,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富民通过上述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亿余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李富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部落充值协议书》《**部落会员充值剩余本金变更短期借贷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顾某某、盛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富民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富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沈雨欣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富民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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