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李寒,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工农路**汽修店内。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寒在恩施市境内盗窃作案四起,盗窃他人电瓶车内的电瓶共计21个及一些汽油。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寒窜至恩施市龙凤三中教师宿舍地下车库内,将贺某某电瓶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
2. 2020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李寒窜至恩施市农产品加工园还建小区地下车库内,将向某某电瓶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
3. 2020年8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寒窜至恩施市农产品加工园还建小区地下车库内,先后将谢某某电瓶车内的5个电瓶和王军电瓶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
4.2020年9月1日0时许, 被告人李寒窜至恩施市农产品加工园还建小区地下车库内,盗窃一辆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内的汽油后经过该小区门卫室时被该小区的保安拦住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李寒带至龙凤坝派出所进行调查。
作案后, 被告人李寒将盗窃的21个电瓶卖与流动收废品的人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贺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寒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寒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寒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寒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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