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44号
被告人李小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开州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0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小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李小伟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房,趁黎某某酒醉之机,操作黎的手机将黎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20000元转入其微信账户内据为己有。案发后,李小伟退还人民币10000元给黎某某。
被告人李小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
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小伟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小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小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小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小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小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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