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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徐某甲、范某某、李某甲等人以谈男女朋友为由,虚构干工程需要资金、生病、办贷款等事实向徐某甲、范某某、李某甲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27792.7元;期间还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闻某某人民币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以处男女朋友为名与被害人徐某甲相处,编造干工程需要资金、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190792.7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以谈男女朋友为名与范某某相处,编造干工程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以谈男女朋友为名与李某甲相处,编造干工程需要资金、办贷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70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初,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闻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90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陶某某、徐某乙、李某乙、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范某某、李某甲、闻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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