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小兵,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成都**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二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4日经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及零配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二手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汽车维修。被告人李小兵自公司成立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成都**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由陕西智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该公司自成立至2018年底,在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6折购车、广告车、健康卡、健康水、油卡等多个投资项目,承诺回报率100%-200%的高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该公司成立至2018年底,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800余万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李小兵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书记员:杜宁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小兵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
3.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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