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小勇贩卖毒品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李小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现住隆阳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隆阳分局于同年8月30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至4月2日,被告人李小勇多次在本区向刘某某(另案处理)和吸毒人员聂某某、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9日13时许,李小勇在隆阳区第七小学旁路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粒,约重1.98克;

2、2019年3月31日13时许,李小勇在本区汉庄镇沈家村委会庄科5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约重1.98克;

3、2019年3月31日23时许,李小勇在本区太保南路麦乐KTV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约重4.95克;

4、2019年4月1日19时许,李小勇在本区三馆农村信用社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约重4.95克;

5、2019年4月2日11时许,李小勇在聂某某的面包车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聂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约重4.95克。

6、2019年4月2日16时许,李小勇在隆阳区兰城路三馆小吃街段氏传统油炸小吃店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8粒,净重23.57克。

2019年4月2日16时10分,民警在三馆小吃街段氏传统油炸小吃店内当场抓获李小勇、刘某某,从李小勇处查获手机一部、人民币1800元及刘某某所有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卡内有人民币4000元),从刘某某左侧上衣口袋内及裤子右侧后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38粒,净重23.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238粒、净重23.57克及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提取笔录等。 3.证人刘某某、聂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小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重42.3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云

检察员:马冠东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小勇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