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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小君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小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大道**城**栋**楼**号。1997年4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份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小君接受被害人胡某甲和自贡市**区拆迁办工作人员被害人吕某某、被害人曾某某的聘请,经手自贡市**区拆迁合同、拆迁代办费返款等手续办理工作。被害人胡某甲等人与被告人李小君约定李小君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胡某甲等人足额支付李小君每月5000元工资,并在李小君领取拆迁代办费返款取现交由胡某甲等人后,胡某甲支付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辛苦费与李小君,李小君共获得报酬10万余元。

被告人李小君在办理拆迁代办费返款手续,并在将**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打到自己私人账户中的返款取现交给胡某甲等人的过程中,发现胡某甲等人将这些返款私分的情况。随后,被告人李小君通过咨询、网上查询等方式,了解到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违规违法行为,李小君便在最后一次将拆迁代办费返款交与胡某甲等人时,用自己的手机偷录了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在宜宾一茶坊私分拆迁代办费返款的视频。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小君认为胡某甲等人支付的工资低,自己冒的风险大,遂产生了敲诈勒索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的想法。随后,被告人李小君以私分拆迁代办费返款违规违法为由,手中录有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等人私分代办费返款的视频录像证据,要向相关部门举报相要挟,向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钱作为补偿。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因李小君要价过高,便到李小君家中劝其降低金额,不要到相关部门举报,在此期间,李小君播放三人私分拆迁代办费视频给三人看,并坚持索要100万元。随后,胡某甲多次劝解李小君,李小君最终同意拿到人民币60万元就不再举报并离开自贡。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怕李小君举报而受到处罚同意支付李小君60万元。2017年7月17日上午,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每人拿出人民币20万元现金,由胡某甲将人民币60万元现金拿给被告人李小君后,胡某甲又买了一部与李小君相同的新的苹果手机换取李小君存有私分拆迁代办费视频的旧苹果手机。被告人李小君拿到60万元现金后便离开了自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银行卡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吕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小君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鑫

2020415

附:

    1、被告人李小君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光盘九张;

    4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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