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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小均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小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云南省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云南省威信县森林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叙永县森林公安局、云南省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均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腊月,被告人李小均以16000元的价格向叙永县白腊乡落木河村九社村民吴某甲购买了吴某甲位于该社小地名柏香树的檫木(俗称花楸)后,雇请邓某某采伐制材,邓某某帮李小均雇请陈某某剃枝。2018年正月初五,李小均将带着油锯、弯刀的邓某某、陈某某带至吴某甲住宅,与吴某甲一起给邓某某、陈某某指李小均购买林子的林界,并交代邓某某、陈某某伐木期间在吴某甲家吃饭。指界时,李小均又分别以1700元、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吴某乙、吴某丙位于上述地点的檫木。指界后,李小均、吴某甲下山,邓某某、陈某某留在山上开始采伐。2018年3月16日,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在上述地点将李小均滥伐的木材查获。经叙永县林业局工程师检尺,现场砍伐的原木共计310件,原木材积15.462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0.925立方米。因涉案木材不便于运输和保管,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将涉案木材变价5984元,并已将变价款存入财政专户。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小均以每株80元的价格,向云南省威信县高田乡凤阳村邓家坪村民小组村民李某甲购买了李某甲位于该村小地名青冈埂的檫木,双方约定由李小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6月14日,李小均办理了该片林地采伐株数30株、采伐蓄积5立方米、出材量4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为了采伐该片林木,李小均雇请叙永县**乡**村**社村民廖某某管理采伐事项,廖某某帮李小均雇请**村**社村民李某乙采伐檫木、雇请**乡**村村民杨某甲、**村村民杨某乙、吴某丁、王某某搬运檫木原木。2018年6月15日、17日两天,由李某乙对李小均购买的59株檫木进行采伐并制作成材,由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丁等人将檫木原木搬运至青冈埂林边岩下。2018年7月25日,李小均雇请白腊苗族乡荍田村七社村民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号的货车将其中的14桐檫木原木运至周某某住宅院坝堆放;2018年7月26日,李小均雇请叙永县两河镇河营村二社村民李某丙驾驶车牌号为川******号的农用车将其中的97桐檫木原木运至李小均位于叙永县两河蜂岩大桥货场,次日,李小均以2753元的价格将其中的46桐檫木原木出售给了他人。2018年8月1日,李小均主动向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青冈埂将81桐涉案木材查获;2018年8月7日,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周某某住宅院坝将14桐涉案木材查获;2018年8月10日,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两河镇蜂岩大桥货场将51桐涉案木材查获。经勘验检尺,青冈埂被砍伐的檫木伐桩共59个,立木蓄积37.74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均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小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小均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48303**** 

2.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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