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小壮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李小壮,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因赌博,于2009年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罚款400元;因吸毒,于2009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1年7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5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小壮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宁姜路“新尚造型”理发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扭打至理发店门口,何某某用木棍敲打李小壮,李小壮遂持剪刀将何某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外伤致开放性腹部损伤,腹膜后血肿,腹主动脉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左肾静脉破裂,肠破裂,肠系膜破裂,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征象,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小壮于2020年1月17日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柳驿乡黎河寺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其家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情诊断书、收条、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金某某、向某甲、朱某某、向某乙、田某某、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小壮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小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宏  

检察官助理:袁炜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小壮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