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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小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李小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91980********,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小成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街**巷**楼孙某某住处,盗得孙内有人民币140元的单肩包1个。案发后,李小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小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成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小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小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小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小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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