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小拓,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7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2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2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23日止。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然,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9月24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4月2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解回重审。
被告人周山峡,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街道**南路**号**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解回重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拓、曾然、周山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间,被告人李小拓、曾然、周山峡与吴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在逃)、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新街村、东南村、观音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以“刨苞谷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娄某某、周某甲、肖某某、冯某某等20余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在实施开设赌场过程中,曾然负责管理账务,李小拓负责邀约赌客参赌,周山峡、吴某某负责寻找场地,陈某某、韩雷雷等人负责“抽头打水”和赔付。曾然、李小拓、周山峡等人先后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开设流动赌场10余场,共抽头渔利30000余元,除去开销后由曾然、李小拓、周山峡、陈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6人分配。
案发后,被告人李小拓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曾然、周山峡均是被公安机关解回重审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判决书、裁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周某甲、余某某、周某乙、徐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吴某乙、肖某某、周某丙、娄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小拓、曾然、周山峡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拓、曾然、周山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拓、曾然、周山峡以营利为目的,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新街村、东南村、观音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10余场,以“刨苞谷子”赌单双的方式组织多人赌博,抽头牟利3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李小拓、曾然、周山峡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拓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曾然、周山峡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贵忠
检察官助理 袁明艺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小拓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被告人曾然、周山峡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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