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小燕,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南京市建邺区**棋牌室服务员,住南京市秦淮区**号**室。被告人李小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8月8日释放。被告人李小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小燕在南京市秦淮区**巷**号,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盗窃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三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35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小燕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小燕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手黄金售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小燕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英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小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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