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小红,绰号李二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江阳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红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纳溪区人民检察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小红在泸州市学院西路358号2号楼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8月16日,李小红以5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17日,李小红在以3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18日,李小红以100元的价钱向田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23日,李小红以50元的价钱向佘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
另查明,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小红在江阳区学院西路358号2号楼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6包,共计净重0.32克。民警对上述毒品疑似物全部送检,经物证部门鉴定,确定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红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小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红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小红现监视居住,电话1993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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