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李小良,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李良轩,曾用名李小轩,男性,1998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昆明市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寻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李小良、李良轩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李小良、李良轩驾驶云S****轿车将毒品从云南省耿马县**镇运输到昆明**小区附近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该车后排座位上两个纸箱内共查获46块毒品。经称量,1号纸箱内28块毒品净重9792.56克,2号纸箱内18块毒品净重6310.27克,全案毒品总净重16102.83克。经鉴定,1号毒品送检10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9.97%,2号毒品送检10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6.8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毒品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封装笔录、毒品移交手续、涉案车辆卡口信息等书证;3.被告人李小良、李良轩供述与辩解;4.毒品及DNA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良、李良轩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6102.8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庆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小良、李良轩现押于寻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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