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小财,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196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青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小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小财,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小财在本区泉秀路中心客运站南门公交车站台处,趁被害人何某某抱着小孩上公交车之机,将何放在上衣左侧口袋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133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同日在泉州市区抓获被告人李小财,并缴获上述手机。被告人李小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缴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缴获的黑色苹果XR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串号信息、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小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由被害人领回,适当减轻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咚咚
检察官助理:曹 斌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小财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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