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84号
被告人李小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32819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村**队。2014月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3时许,在本市高新区长里村2队同来居饭庄附近,被告人李小辉与被害人赵某某饮酒后,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殴打。期间,李小辉击打赵某某头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等。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尚不构成伤残等级。2019年8月14日,李小辉至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乙、禹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小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小辉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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