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小龙、孙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李小龙,又名李蛟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捕前住利州区**村**组**号。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1********,汉族,大专文化,装载机司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现住利州区**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龙、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 被告人李小龙伙同被告人孙某甲驾驶川H*****轿车到旺苍县东河镇、昭化区等建筑工地上,撬开挖掘机油箱盖,利用塑料管吸出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装进自己携带的塑料桶内盗走,共计盗窃作案三次:

1、2020年8月前后, 被告人李小龙路过旺苍县时发现旺苍县东河镇大中坝停放有挖掘机。8月20日凌晨, 被告人李小龙伙同被告人孙某甲驾车从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出发,来到旺苍县东河镇大中坝搅拌站附近,趁四下无人,使用被告人孙某甲事先准备好的油桶、塑料管对被害人丁某某、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3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实施盗窃,窃得柴油300升左右。

2、2020年8月21日凌晨, 被告人李小龙伙同被告人孙某甲驾车再次来到旺苍县东河镇大中坝搅拌站附近,对被害人丁某某、罗某某的3台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实施盗窃,窃得柴油300升左右。

3、2020年8月30日凌晨, 被告人李小龙伙同被告人孙某甲驾车从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出发来到昭化区昭化镇石盘村9组摆宴坝大桥处,趁四下无人,对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装载机油箱内柴油实施盗窃,窃得柴油300升左右。

作案后被告人孙某甲将窃得的柴油变卖获得赃款3300元,其中100元作为盗窃途中车辆花销,剩余3200元被二被告人平分。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退赔赃款1600元。

旺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小龙、孙某甲盗窃的900升0号柴油总价格为48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李小龙、孙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丁某某、宋某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小龙、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龙、孙某甲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83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龙、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小龙、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小龙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住利州区**社区**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